由于供暖公司的供暖温度不达标,供暖公司张拒绝支付2008年的供暖费,供暖公司起诉张,要求张支付2008年的供暖费1991.88元。近日,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供暖费纠纷,命令张支付80%的供暖费1593.5元。
2008年,在密云打工的张某依靠自己多年辛苦的积蓄,在密云县城某小区买了楼房,告别了租住多年的平房。装修入住后,本以为可以住在温暖舒服的房屋了,然而,供暖季开始后,自家房屋并不温暖。于是,张某多次找到供暖公司,但都没有解决。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,供暖公司到张某家测温,测出室内温度为15.9摄氏度,并出具了证明。由于北京规定的最低供暖温度为16摄氏度,张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,拒绝支付供暖费,供暖公司起诉法院,要求张支付2008年的供暖费1991.88元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供暖公司为张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,张应按收费标准支付供暖费。但由于供暖温度低于16度的最低标准,表明供暖公司的供暖服务存在缺陷,因此应酌情降低供暖费。因此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